我院从2013年4月1日起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文字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28
我院从2013年4月1日起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作者:麦燕玲 文章来源:妇科 根据佛府办【2013】2号和佛人社【2013】15号文件,我院为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3月底,医院组织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财务科韩卫东副科长从缴费标准、享受条件和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简要介绍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并重点介绍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办流程。 按照要求,医护人员将依据政策要求做好相关登记、就医凭证确认和服务:首次接诊医师应向参保职工发放由市社保局印制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申领待遇须知》,并要求领取人签名确认;签发妊娠诊断证明(注明孕周和预产期)。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开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我院就医确认手续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就医者办理《就医确认凭证》后,在本人选定的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财政负担的费用除外),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医师将在《就医确认凭证》上完整、准确地记录就医参保职工的诊断、检查项目等基本信息,作为申报结算的依据。医院应为参保人建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每次就诊后,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和病程记录等“五吻合”;医疗费用明细记录及时上传到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中。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今年由佛山市市政府出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管理的一项新政。规定: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三、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仅适用于正常宫内妊娠;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包括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期间的津贴。 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 二、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