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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最高检:涉黑恶案件“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三)
文字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10     浏览次数:

【转自法制日报】


       从“依法从重从快”到“宽严相济”再到“全面依法治国”,通过40年刑事政策的梳理、刑事法治的变迁,可以看到,“严打”是在社会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的特定情境下对犯罪进行有力打击的措施,是一种政治决断与决策。因此,有学者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惩治黑恶势力刑事政策又一次重要的发展和升级。


2018年12月27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工作,对2019年工作进行部署。


这个升级,根本原因在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形态的演变,比如向基层政权渗透、用软暴力实施“套路贷”“校园贷”攫取暴利、更具有隐蔽化等;黑恶势力开始向城乡接合部、向农村的“袋口”转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业务工作有业务工作的标准,即法律标准;政治工作也有标准,就是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


一些黑恶势力长期进行聚众滋事、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毒瘤,成为侵蚀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破坏党执政基础的罪魁祸首,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如何谈幸福指数?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这是一个具有政治远见的洞识,也指明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如是评价。


2019年5月22日至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督导情况汇报。


当前,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入深挖根治的关键时期,大量案件进入起诉审理环节,“排队上车”现象突出,还有不少案件停留在检察环节。从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轮督导反映的情况看,相对集中办案,个别案件还存在拔高或者降低处理的现象。


不可回避的是,坊间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实践中有地方被媒体曝出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还有标语贴到了幼儿园出现“打黑除恶从娃娃抓起”的段子;传统的“从严从快”“就高不就低”“坚持两个基本,不纠缠细枝末节”运动性思维依然存在;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存在理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有的案件违背中央精神,出现降低证据标准“拔高”“凑数”的做法。这种现象似曾相识,或许在当年不算什么,但今天无疑已经成为法治的逆流而引起警觉。


郝春莉律师介绍,还有涉黑恶案件,案件事实尚在侦查中还没有查证属实、有的案件尚在审查起诉或审判期间,负责侦查机关就开始立功授奖,这些“未审先定”“舆论审判”的做法,有违“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以审判为中心”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对于这些现象,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曾经谈及,针对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最高检去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标准。“逮捕的时候,必须弄清楚,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就不能按照这个罪名起诉。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的,这很重要。”孙谦强调。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上,最高检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部署开展起来的。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口号,而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治国方略下的具体工作部署。因此,这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就要不同以往,一开始就要规范,每一个案件都要规范,要更加重视办案的质量。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最高检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在“证据标准”的认定上,张军经常显得很较真,这可能与他长期主管死刑复核的经历有关,他更强调“办铁案”和“要经得住历史的检验”。一厅检察官印证了这个说法,“检委会讨论案例时,张检问得特别细,逐字逐句进行,要求必须与承办检察官核实。


面对有检察机关反映,公检法机关在理解和把握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的现象,最高检党组的态度非常坚定,“关键要实事求是。是,就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严;不是,有多大的压力也要坚持依法,不枉不纵。


我们先看一组数据:

2018年,侦查机关以涉黑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认定9154件;未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认定2117件。


我们看另外一组数据:

2019年上半年: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检察机关批捕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5390件,起诉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4879件;公安机关未以涉黑涉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批捕时认定为涉黑涉恶的1896件,起诉时认定为涉黑涉恶的1126件。


为了严把扫黑除恶办案质量,今年3月,最高检扫黑办专门下发一个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省级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


我们再看一组数据:

截至8月6日,各省级检察院扫黑办共对885件涉黑和545件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其中,改变下级院定性107件。在省级检察院把关后认为不涉黑的53件案件中,县市院意见一致认定构成涉黑,省院把关后认为不涉黑并最终改变定性的24件;县市院对是否涉黑认定不一致,省级院认为不涉黑并最终改变定性的29件。


三组数据都指向了一个定论,实践中对于是否涉黑恶犯罪,出现了认定标准不一样的案例。这种不一样存在于公安与检察机关之间,也存在于检察机关县市院与省院之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位公安老领导对记者说,现在公安队伍专业素质比以往高很多,大都是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办案出现参差不齐、高低不一的现象,更多是惯性思维所致。如何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并以之为指导精准适用法律,是崭新的课题和挑战。


河南省检察院对45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改变公安机关涉黑定性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分析显示:在最终改变定性的45件案件中,三级检察院涉黑犯罪检察组意见一致,均认为不构成涉黑犯罪的仅9件,三级院意见不一致,最终改变定性的有36件。河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原因是办案过程中有的还停留在过去“运动型严打”的思维做法上,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还不够强,不能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性质的法律评价,人为拔高定性,认为只有定“黑”才算严惩,才算扫黑除恶有成绩;有的缺乏责任担当,认为最后由省院统一听取汇报把关,不深入分析。


对于出现的这种情况,最高检党组明确要求,必须统一司法尺度和办案标准,检察机关务必仔细思量:对黑恶势力如何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打击?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有关证据规定?权力行使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有效监督?


2019年1月2日最高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联席会议(来源:最高检网站   拍摄:程丁)


回到开头之问,最高检为何要在这个节点下发典型案例?因为专项斗争已经进入从全面铺开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中央政策清晰明了,贯彻落实就不能跑偏,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严打”时期曾经出现冤假错案的历史不能重演。


最高检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下发,对基层办案形成指导和引领作用;通过具体案例详解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过程、阐释扫黑除恶斗争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回应社会关切。


五个案例的下发,可谓“来得正是时候”。在陈兴良看来,“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枢,前要对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后要参与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对于保证办理的黑恶势力案件质量承担着特别重要的职责。


陈兴良认为,“当前的扫黑除恶斗争,正在有步奏、有目标地推进,取得了成效,从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也不可否定,个别地方、个别案件还存在把关不严,打击扩大化的现象。就人为拔高和随意降低这两种现象而言,前者是主要应当避免的。那种强行下达扫黑除恶案件指标,绝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应当坚决杜绝。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扫黑除恶案件的质量。


陈卫东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担负批捕起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保质保量稳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而深远!


王兆峰说,最高检发布不凑数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敢于向错误做法说“不”的勇气和担当,它再次提醒办案机关要坚持法治标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最高检公布的这五个案例以及所产生的效果表明,坚持法治原则才是落实政治部署、实现政治使命最可靠、最有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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