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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最高检:涉黑恶案件“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二)
文字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8     浏览次数:

【转自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严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我国曾有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和一次专项行动,分别为1983年、1996年、2001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最早开始于公安机关,2006年2月22日,中央政法委部署后在全国铺开。


       往事如烟,那是1979年,一场世纪审判终结了一个时代,也开启了一个时代。那时律师还是一个很陌生的词汇,远不及印度影片《流浪者》“拉兹之歌”流行,人们对律师的认知更多来自于女主角丽达。


       那一年,有7部法律相继颁布,延续至今不断修改的“两法”亦“诞生”于此时。为了保证实施,中央还下发了“64号”文件,有报道说,许多经历过“文革”的老同志看到这份具有法律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热泪盈眶。


       那一年,被砸烂的公检法机关得以复建,司法部下发《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时,全国登记在册的律师仅仅212人,有谁会料到,40年后的今天,中国律师队伍呈几何式增长壮大到近43万人,成为依法治国方阵里的主力军。


       那个时期的中国,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面貌发生改变,社会活力增强,同时刑事案件、恶性案件也大幅增多,典型的是东北“二王”事件。1983年2月12日,王宗坊、王宗玮两个兄弟混入沈阳空军463医院,入室盗窃小卖部,被发现后杀人逃跑,流窜至湖南、湖北、江苏等省,一路抢劫杀人,引起社会恐慌,中央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惩治破坏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后来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的建议下加上了“依法”二字,历史上的第一次83“严打”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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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年,有一批年轻人正在海淀法院实习,没有人会料到,多少年后,他们会成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领军人物,这其中就包括张军、姜伟、陈兴良三人。


      1983年,陈兴良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二年级研究生。他说,自己以实习名义参加了海淀法院三个月的“严打”,现在回想,确实存在人为拔高的现象。例如,有案件会被回炉,也就是将“严打”之前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重新审理改判。这种做法既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也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另一位当年曾参加过“严打”的实习生后来在最高法院工作时曾经提及,“当年因为案件量大,看守所容不下,一些人羁押在京郊监狱。为免于奔波提高效率,书记员随法官住进这个监狱监舍里办案,两天开了十几个庭。那时,有律师介入的案件也只能发表一次辩护意见,很少有第二、三轮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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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历史节点,记者曾采访当时还健在的肖扬老院长,他讲的一个案例,至今让记者无法忘怀。

有一对男女青年谈恋爱,被民兵抓住后,男女分开审,女方迫于压力改口说被强奸,当时要判男的死刑。肖扬因不赞成这种背离法律的“从重”惩处而成为“靶子”。这类案子深深触动了肖扬的内心,让他开始思考有关刑事政策问题,并最早提出“严有度,宽有边,宽严相济”的理念。

      1983年,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甄贞,那时才刚刚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恰恰是集二审和死刑复核为一身的重要部门。“记忆中当时的办案,公检法司就像是一家人,讲配合讲协作,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甄贞回忆:“刑事案件律师出庭辩护率非常低,很多死刑案件都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过一纸空文。


     甄贞介绍,1983年8月25日,中央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并配套修改了刑法,增加了死刑罪种;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对特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罚直至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速审决定》规定,上诉期限由刑诉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下放了死刑复核权。


     记者问:“听闻那个年代包括执行死刑都是群众大会,公捕公诉公判公开执行,罪犯前面挂个大牌子游街?”回答说:“是的,为了在社会上形成强大攻势,起到震慑作用。


     从甄贞的叙述中,记者了解到,83年“严打”期间,对疑案的处理,基本上没有今天的“疑罪从无”,重罪轻罪之疑也往往是从重。那个年代,为了震慑要靠“游街示众”,谁又会料到,40年后的今天,很多个案就引起全民围观。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正当防卫的赵宇案为例,“见义勇为是否犯罪”话题全民参与阅读数超过6亿次,讨论超26万次,进入“七五”时期的普法已经彻底唤醒公众的法律意识。

时针转到1996年


      这一年的2月,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首起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随即发生了1949年以来第一例国家领导人在家中遇害的事件,震动中央震惊全国,成为了第二次全国“严打”的导火索。


      这里不得不提及的是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一起强奸案。1995年的3月,一位不满21岁的年轻人被石家庄市中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当年4月即被执行枪决。谁又会料到,该案沉冤21年后终得雪,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其母在法庭上嚎啕大哭。这个最终被判无罪却再也“回不来的年轻人”,就是聂树斌。

      聂树斌案改判有何重大意义?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聂树斌案是一起历时21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另案被告人王书金2005年自认“真凶”后,社会公众对聂树斌案十分关注。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实现了个案正义。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最高法院原副部级专委胡云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说过,那个年代,证据认定方面,主张抓大放小,不纠缠细节,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符合“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即可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有效辩护很难落实,疑罪“从有”或“从挂”比较常见,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等后果。如前几年纠正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于英生案等冤假错案,都发生在那一时期。


时针转到2001年

      当年河北石家庄发生了“靳如超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其在广西北海被抓获时身上还携带着356块炸药和34枚雷管,震惊全国,直接促成新一轮“打黑除恶,治暴缉枪”即第三次“严打”的开始。

      这一年的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一位老法官对记者讲述了一件当年发生的案例。

      这一年的夏天,东交民巷27号,南方某省的一对夫妇不会想到他们的生命会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关注。这对年轻夫妇在乡下卖火药,因为无照,一审被判死刑。而当时在农村因生产需要购买火药是普遍现象,因此“一刀切”极易造成错案,“毕竟人命大于天”。经过认真研讨,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一个重要《通知》,对“生产需要”做了明确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一《通知》就是为了防止“严打”扩大化、统一办案标准。


      记者问:“这对夫妇命运如何呢?”老法官欣慰地说:“当然最终没有被判死刑。如果处罚过重,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会让公众难以接受,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从这个案例看出,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慢慢步入轨道,很多案件已经更多注入“法治的因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始得到体现,后来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案件连年下降,社会治安并没有反弹。 

时针转到2006年

      据悉,这一年中央政法委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活动时,“打黑”是否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北京政法委组织的一次研究贯彻落实会议上,讨论时还有不同意见,引起了较大争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时任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苗生明回忆:“当时有人提出,即便是黑恶势力犯罪,毕竟还有被裹挟进来的偶犯、初犯、从犯,有自首坦白立功人员,应当区别对待,这是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打黑除恶中一体坚持。后来,这一意见最终得到政法委支持,写入了相关的会议纪要之中。


       应该说,“这是新中国‘严打’斗争刑事政策演进中的一次重要调整,也标志着从1983年‘严打’以来刑事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变化和进步。”苗生明评价道。

时针转到2019年

      此时,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按下快车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中央明确提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准打击黑恶势力。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这说明,即便是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也要根据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开一个黑社会的庭最多时,要20多天”,我们经常听到刑辩律师发出这样的感慨。


这一年的7月,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检的一次检委会上,因为即将发布的“不放过不凑数案例”,与会人员有分歧有争议,最后在讨论中达成共识。随后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张军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决不能前面扫黑除恶,后面再纠偏、再解决申诉问题”;涉黑恶势力案件到了检察环节,“重中之重”是要切实做到不偏不倚,既无过度也无不及。


2019年7月20日,大检察官研讨班在成都开班,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讲话。

回望40年,特别想用一句话概括,苦苦思索不得要领。突然想起采访徐建时写过的一句话。1982年,徐建曾因《反革命罪名科学吗》一文差点成了反革命,幸亏高铭暄王作富等教授据理力争。毕业后他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辞职到深圳做律师。后来他回人大创建律师学院时,记者问他初衷,他说“希望年轻律师不必像自己1983年那样蒙嚓嚓摸着石头过河”。


40年间,世事变迁,很多若毫入微的事与物,在当时理所当然,在今天看来却是如此不可思议。让我们欣慰的是,新时代的扫黑除恶更注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更注重庭审中的质证,而且对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法院都会指定法律援助。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部贾丽群局长对记者介绍,近年来通过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100多万人中,有50余万人进入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队伍中,职业队伍更加专业化,凸显了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40年刑事政策、法治环境的变迁,不就是一部活的中国刑事法治史?让我们感慨万千。中国刑事法治经过40年的淬火锻造,早已经从蒙嚓嚓走出铿锵有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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